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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薛侑倫

  • 原告
    陳秋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陳秋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莉苓即兆拓商號、李鴻智間返還財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二、次查,本件原為調解之聲請,經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含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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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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