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陳秋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莉苓即兆拓商號、李鴻智間返還財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二、次查,本件原為調解之聲請,經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含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