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0號原 告 陳沛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谷新世紀室內裝潢有限公司、蕭志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蕭志成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