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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曾士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告
陳沛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谷新世紀室內裝潢有限公司、蕭志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蕭志成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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