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5號
- 原告
- 三和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江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11291 號),因被告已於20日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456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 萬406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