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5號上 訴 人 錢明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2,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5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