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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財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杰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天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13,503 元(計算式:﹝廠房現值167600元+0000000 元﹞+﹝985 地號土地18.74 ㎡×公告現值950 元﹞+檢測費用113400元=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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