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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凃春生薛全晉高世軒

原告
莊增瀧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代理人
張正忠律師
被告
恩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主培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陳世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高世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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