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戴榮吉、義翔環保有限公司、吳麗敏、徐建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送達代收人施承典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敏 訴訟代理人 徐繹豐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徐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3,53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