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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0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易樟
被告
品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劉明和
被告
被告
林宥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積欠本金」欄所示之幣別、金額及按如附表「借款年利率」、「逾期日即利息起算日」欄所示計算之利息,暨按如附表「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品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麒公司)邀同被告劉明和、林宥辰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 年8月11日與原告簽立週轉金借款契約,向原告借貸如附表編號1 至4 之新臺幣借款,另於109 年6 月12日與原告簽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向原告借貸如編號5 之歐元借款,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及到期日各如附表所示。詎品麒公司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995,260 元、及25345.68歐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迄未還款,依約品麒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求其清償如附表所示積欠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被告劉明和、林宥辰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亦應連帶負清償之責。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我們確實有借錢,也有部分款項沒有還清,我們公司主要從事國際貿易,因為這波疫情影響,導致貨品無法進口,連帶也無法出貨給廠商,沒有資金收入,因而無力清償,我們不是借了不還,只是受疫情影響,會盡力還款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牌告匯率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6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得認為實。至被告上開意見,雖與本件事實認定無關,惟允由其等與原告協商清償條件為宜。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借款金額  │  積欠本金  │ 借款年利率 │逾期日即利│    違約金    │
│    │            │            │            │息起算日  │              │
├──┼──────┼──────┼──────┼─────┼───────┤
│    │            │            │自109 年8 月│自109 年12│均自逾期日起至│
│    │新臺幣      │新臺幣      │11日起至110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1   │1,800,000 元│1,581,700 元│年3 月27日止│清償日止  │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為年息1%,自│          │,按左開利率  │
│    │            │            │110 年3 月28│          │10% ;逾期在六│
├──┼──────┼──────┤日起改依郵局├─────┤個月以上者,按│
│    │            │            │二年期定儲利│自110 年1 │左開利率之20% │
│2   │新臺幣      │新臺幣      │率加碼1.405%│月11日起至│計算違約金    │
│    │200,000元   │170,196元   │,目前為年息│清償日止  │              │
│    │            │            │2.25%       │          │              │
├──┼──────┼──────┼──────┼─────┤              │
│3   │新臺幣      │新臺幣      │按郵局定儲利│均自110 年│              │
│    │475,000元   │193,196元   │率(1 年期)│2 月17日起│              │
├──┼──────┼──────┤加碼1.44% ,│至清償日止│              │
│4   │新臺幣      │新臺幣      │目前為年息2.│          │              │
│    │25,000元    │10,168元    │25%         │          │              │
├──┼──────┼──────┼──────┼─────┤              │
│5   │            │            │原告放款基準│自110 年1 │              │
│    │            │            │利率(季調)│月21日起至│              │
│    │歐元38,142  │歐元25345.68│加碼3.5%,目│清償日止  │              │
│    │            │            │前為年息6.07│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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