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5號
- 原告
- 林碧洋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政廷律師
- 被告
- 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輸合作社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興
- 被告
-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喜松
- 被告
- 黃玉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