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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5號

返還建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珮妤

原告
林碧洋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被告
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輸合作社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被告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喜松
被告
黃玉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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