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林碧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告 林碧洋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政廷律師 被 告 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輸合作社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被 告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喜松 被 告 黃玉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 事證尚待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