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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建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李珮妤

  • 原告
    林碧洋
  • 被告
    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輸合作社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告 林碧洋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政廷律師 被 告 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輸合作社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被 告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喜松 被 告 黃玉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 事證尚待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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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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