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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薛侑倫

上訴人
即被告
瑩越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婕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厚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外,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0號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惟未具繳納裁判費,且僅略稱不服前開判決,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收受本裁定後於前開期限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另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3,5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如有其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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