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謝宏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宏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