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沅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盛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閏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萬6,9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