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張琬婷、翔翰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2號 原 告 張琬婷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被 告 翔翰建設有限公司(即林珈含、張嵃珺即張譯升之承受訴訟人、張琬瑜、張忠信、張忠星、張忠益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被 告 張忠宜 張忠泉 張漢金 張漢長 張崙 訴訟代理人 羅速齡 被 告 李添福 洪毓鍵(兼洪新源之再轉繼承人) 洪菽鴻(兼洪新源之再轉繼承人) 陳慧宜(兼洪新源之再轉繼承人) 洪藝芳(兼洪新源之再轉繼承人) 洪藝瑄(兼洪新源之再轉繼承人) 洪豊富(兼洪新源之再轉繼承人) 兼 上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慶璋(兼洪新源之再轉繼承人) 被 告 洪逸叡 洪逸霖 洪逸龍(出境) 張再琢 蘇隆珍 訴訟代理人 蘇靖惠 被 告 洪明順 洪明基 洪明達 蘇建行 洪明聰(即洪新源之繼承人) 陳洪富英(即洪新源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婉玉 被 告 李景民(即洪新源之繼承人) 李寶珍(即洪新源之繼承人) 李惠玟(即洪新源之繼承人) 李惠敏(即洪新源之繼承人) 李惠娟(即洪新源之再轉繼承人)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庚清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張霞 廖羚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被告洪明祥(即洪新源之繼承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即民國112年8月28日死亡,本件有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以續行審理之必要,故本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再開辯 論。 二、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報洪明祥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以上謄本之記事欄均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到院(需按承受訴訟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