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廖美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8號 上 訴 人 廖美惠 廖余昇嶸 廖余佳蓉 廖余昇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貴珠、黃炫銘、黃歆琁、宜居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怡璇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3,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