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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政斌

上訴人
即被告
振順製冰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郭品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彭德鳴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14,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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