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振順製冰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郭品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彭德鳴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14,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14,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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