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 原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 被告
-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鈴鈴
- 被告
-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瑞祈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519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68,730 元,並於同年9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參,是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