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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薛全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被告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鈴鈴
被告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祈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519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68,730 元,並於同年9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參,是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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