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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告
陳嘉松即嘉松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椿堅律師
被告
新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煥永
被告
林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1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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