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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凃春生

  • 當事人
    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永宏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嶺梅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永宏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畯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19萬4,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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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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