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嶺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宏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畯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19萬4,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