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郭嶺梅、永宏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畯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嶺梅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永宏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畯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19萬4,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