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屹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怡文 訴訟代理人 張雅琳律師 張志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 被 告 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基亮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