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凃春生

原告
屹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怡文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宇蟬律師
被告
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基亮
訴訟代理人
邱冠勳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張雅琳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張雅琳律師於判決前之民國111年5月5日,即已向本院遞狀解除委任,有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43頁),本院前開判決仍將張雅琳律師列為原告訴訟代理人,顯有錯誤,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