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屹珽開發有限公司、簡怡文、元宙機械有限公司、邱基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屹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怡文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宇蟬律師 被 告 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基亮 訴訟代理人 邱冠勳 邱文男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琳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張雅琳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張雅琳律師於判決前之民國111年5月5日,即已向本院遞狀解除委任,有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43頁),本院前開判決仍將張雅琳 律師列為原告訴訟代理人,顯有錯誤,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