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原告
- 屹珽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怡文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宇蟬律師
- 被告
- 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基亮
- 訴訟代理人
- 邱冠勳
- 訴訟代理人
- 邱文男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琳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張雅琳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張雅琳律師於判決前之民國111年5月5日,即已向本院遞狀解除委任,有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43頁),本院前開判決仍將張雅琳律師列為原告訴訟代理人,顯有錯誤,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