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元宙機械有限公司、邱基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基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屹珽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808 萬7,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6,7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