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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潘快陳茂亭郭欣怡

上訴人
即原告
郭泰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炫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737萬1,8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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