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順益 被 告 騰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欽正 被 告 陳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騰新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邀同被告陳欽正、陳嘉惠擔任連帶保證人,合計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惟被告騰新有限公司自109 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被告陳欽正、陳嘉惠既為本件借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呆帳催討紀錄表、逾期放款催討記錄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各1 份(本院卷第15至37及43頁)附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所述屬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萬元,命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賀燕花 附表: ┌──┬────────┬───────────┬─────────────┐ │編號│ 本金(新臺幣) │ 利息 │ 違約金 │ │ │ │ ├───────┬───┼───────┬─────┤ │ │ │ │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 ├──┼────────┼───────┼───┼───────┼─────┤ │ 1 │ │109.10.30 起至│1.5% │109.12.01 起至│在六個月以│ │ │ │110.06.30 │ │清償日止 │內者按左開│ ├──┤ 2,000,000 ├───────┼───┤ │利率10% ,│ │ 2 │ │110.06.30起至 │1.97% │ │超過六個月│ │ │ │清償日止 │ │ │之部分按左│ ├──┼────────┼───────┼───┼───────┤開利率20% │ │ 3 │ │109.10.30起至 │1.5% │109.12.01 起至│計付。 │ │ │ │110.06.30 │ │清償日止 │ │ ├──┤ 8,000,000 ├───────┼───┤ │ │ │ 4 │ │110.06.30起至 │1.97%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合計│ 10,000,00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