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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順益
被告
騰新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欽正
被告
陳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騰新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邀同被告陳欽正、陳嘉惠擔任連帶保證人,合計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惟被告騰新有限公司自109 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被告陳欽正、陳嘉惠既為本件借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呆帳催討紀錄表、逾期放款催討記錄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各1 份(本院卷第15至37及43頁)附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所述屬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萬元,命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本金(新臺幣) │        利息          │          違約金          │                                            │
│    │                ├───────┬───┼───────┬─────┤                                            │
│    │                │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
├──┼────────┼───────┼───┼───────┼─────┤
│ 1  │                │109.10.30 起至│1.5%  │109.12.01 起至│在六個月以│
│    │                │110.06.30     │      │清償日止      │內者按左開│
├──┤   2,000,000    ├───────┼───┤              │利率10% ,│
│ 2  │                │110.06.30起至 │1.97% │              │超過六個月│
│    │                │清償日止      │      │              │之部分按左│
├──┼────────┼───────┼───┼───────┤開利率20% │
│ 3  │                │109.10.30起至 │1.5%  │109.12.01 起至│計付。    │
│    │                │110.06.30     │      │清償日止      │          │
├──┤   8,000,000    ├───────┼───┤              │          │
│ 4  │                │110.06.30起至 │1.97%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合計│  1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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