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杜微、陳仁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被 告 陳仁璋 李雪如 傅松華 鍾昭財 徐水銓 徐顯民 徐啓誠 徐文理 徐文曲 徐顯生 呂惠珠 劉坤奇 葉慧玲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健堂 被 告 鄭張秀鳳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鄭珠會 趙韋雯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錦杏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