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俞亦軒
- 當事人程祥企業有限公司、建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陳勝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祥企業有限公司 建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勝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9,01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9,0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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