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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號

聲請人
新普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已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6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6 月2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原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經聲請人於110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明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9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即110 年10月5 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  數│備考│
├──┼────────────┼───────┼──┼──┼───┼──┤
│0001│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111-2│    │1   │100000│    │
├──┼────────────┼───────┼──┼──┼───┼──┤
│0002│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112-4│    │1   │100000│    │
├──┼────────────┼───────┼──┼──┼───┼──┤
│0003│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113-6│    │1   │100000│    │
├──┼────────────┼───────┼──┼──┼───┼──┤
│0004│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114-8│    │1   │100000│    │
├──┼────────────┼───────┼──┼──┼───┼──┤
│0005│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115-0│    │1   │100000│    │
├──┼────────────┼───────┼──┼──┼───┼──┤
│0006│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116-1│    │1   │10000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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