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3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代理人
- 徐禎翊
- 債務人
- 小花花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屏東市○○里○○○○巷00 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符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8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