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10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07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債務人
- 李亭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