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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張順興

上列聲請人與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黃秀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所附匯票因受款人有誤,無法入帳,與此裁定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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