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9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昭顯
- 代理人
- 邊國鈞律師
張順興
上列聲請人與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黃秀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所附匯票因受款人有誤,無法入帳,與此裁定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92號
張順興
上列聲請人與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黃秀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所附匯票因受款人有誤,無法入帳,與此裁定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