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伍維洪
- 當事人星展、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3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慧珍 債 務 人 劉黃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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