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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詹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該「清算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體董事」,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20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請求權;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前、後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聲請狀附表一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起息日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110年7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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