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3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39號
- 債權人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沈龍志
- 代理人
- 洪秀峯律師
- 代理人
- 陳冠年律師
- 債務人
-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健才
劉文昱
楊宏仁(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陳雨蓁(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