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曾宏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曾宏吉(即曾萬壽之繼承人)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所核發之111年度司促字第3468號支付命令,業於111年4月28日合法送達異議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然異議人遲至111年7月22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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