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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
    華豐木業有限公司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 債 權 人 華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濃 債 務 人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壹仟貳佰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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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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