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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9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侑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姚宥羽即翊維達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姚宥羽即翊維達企業社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姚宥羽即翊維達企業社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苓雅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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