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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9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約伯

上列聲請人與林汯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汯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案請求金額新台幣91,900元之計算式。

四、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估價單及提供相對人匯款之帳戶,均為「以勒室內裝潢行」,又該獨資商號登記負責人為曾馨婷,而非聲請人,故請提出承攬契約存在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請人為「以勒室內裝潢行即曾馨婷」,並補具其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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