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楊明陶
- 當事人巨鑫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8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巨鑫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陶 上列聲請人與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其中新臺幣187,790元(即代工費)之計算式 及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兩造議定廢鉛酸蓄電池成本單價為每公斤新臺幣21.2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得自民國110年5月1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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