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98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豐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杏
上列聲請人與六點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案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本票一紙,所載發票人為「李朝清」,非「六點廣告工程有限公司」,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六點廣告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臺幣62,6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8980號
上列聲請人與六點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案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本票一紙,所載發票人為「李朝清」,非「六點廣告工程有限公司」,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六點廣告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臺幣62,6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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