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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9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豐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杏

上列聲請人與六點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案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本票一紙,所載發票人為「李朝清」,非「六點廣告工程有限公司」,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六點廣告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臺幣62,6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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