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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異議人
即債務人
張慈育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核發之111年度司促字第98號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分別寄存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大平派出所,並於111年1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加計20日異議期間及4日在途期間後,業於111年2月21日確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異議人遲至112年6月14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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