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戴奎浚
- 原告偉安生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偉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奎浚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遺失之股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數等明細資料)。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送達代收人戴奎浚,為聲請人偉安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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