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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智豪
代 理 人 吳武軒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陳映蓉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江俊億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羅明智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盧麒福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 理 人 沈里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千雅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蔡琦秋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基全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裁定自民國111年5月1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名下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及存款新台幣(下同)3,000元,上開保單價值1,081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3日陳報狀、債務人111年5月23日陳報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5日陳報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8日北富銀屏東字第1110000103號函及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112年4月6日112漢寶字第17號函附卷可稽。又上開保單及存款,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4,081元代繳(3000+1081=4081),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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