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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陳世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世璞與債務人欣源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豐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人,於民國111年2月23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855,000元,到期日為111年7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相對人陳世璞並於111年2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欣源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2月22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金責任,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上開本票屆期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未獲清償,尚欠213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債務人欣源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二、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世璞、債務人欣源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內埔鄉 廣濟  1085  0 25 67.21 1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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