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7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李宗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晴美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達映實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16,574,715元之相關帳務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拍字第8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晴美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達映實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16,574,715元之相關帳務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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