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洪信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票字第13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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