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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
    衛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新年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衛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建中 相 對 人 新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枝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玖拾參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2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93萬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11年6月2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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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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