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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8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聲請人
龍鐽物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誼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龍鐽物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黃寶龍之簽名或印文(聲請狀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其中票據號碼:CH0000000號及CH254226號2紙之票面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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