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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9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聲請人
陳清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侑宸即聖源企業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聖源企業行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之最新資料,及其獨資經營之負責人李侑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1紙,均未載到期日,故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三、請更正聲請狀附表,其中本票(票據號碼:TH658187)1紙之金額(應為新臺幣950,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79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未屆至 980,000元 未記載 TH658501  002 未屆至 500,000元 未記載 TH658502  003 109年7月15日 980,000元 未記載 TH658506  004 109年8月15日 980,000元 未記載 TH658507  005 109年2月28日 980,000元 未記載 TH658508  006 109年1月15日 760,000元 未記載 TH658182  007 109年2月15日 800,000元 未記載 TH658186  008 109年3月15日 950,000元 未記載 TH658187  009 109年4月15日 950,000元 未記載 TH658192  010 109年5月15日 800,000元 未記載 TH658193  011 109年6月15日 800,000元 未記載 TH65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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