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28號
- 聲請人
- 益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昆耀
- 相對人
- 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高孟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92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11年9月1日 700,000元 111年9月15日 111年9月15日 WG0000000 002 111年9月1日 700,000元 111年10月15日 111年10月15日 WG0000000 003 111年9月1日 700,000元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15日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