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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茂亭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繡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屏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冠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反訴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反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45,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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