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53號
- 再 抗告 人
- 德松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雅強
- 訴訟代理人
- 許涪閔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久榮鑫股份有限公司、倍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