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凃春生、劉千瑜、俞亦軒
- 法定代理人葉雅強
- 原告德松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53號 再 抗告 人 德松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訴訟代理人 許涪閔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久榮鑫股份有限公司、倍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 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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